山东事业单位考试

您当前位置:山东人事考试网 > 事业单位考试 > 备考技巧 > 2014山东省属事业单位:民法(3)

2014山东省属事业单位:民法(3)

2014-04-21 16:38:46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公告汇总 刷题资料 网络课程 在线咨询
点击订阅
山东华图
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考试,医疗卫生

2014山东省属事业单位:民法(3)


 山东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sd.huatu.com)为您带来最新的招考咨询与最全的备考资料,助您成“公”上岸!

  7、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之效力有待于第三人意思表示,在第三人意思表示前,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包括:

  (1)无权处分行为

  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名义对他****利标的所为之处分行为,该行为若经权利人同意,效力溯自处分之时起有效;若权利人不同意,则效力确定为无效。

  (2)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无代理权人所为之“代理行为”对本人是没有效力的,但若本人事后追认,就成为名正言顺的“代理行为”,对本人发生效力;若本人否认,则该行为对行为人生效。在本人承认与否认前,该行为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

  (3)债务承担

  债务承担是债的效力不变而由第三人承受债务的民事法律行为。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始对债权人生效,在债权人同意之前,债务承担行为处于效力不确定状态。

  (4)限制行为能力待追认的行为

  这是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超越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的行为。这类行为若获得法定代理人追认,即变为有效法律行为,反之,则为无效民事行为。

  (二)代理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意思表示,而其法律效果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代理在性质上属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

  《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能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三、特权概念及其类型

  (一)特权的概念

  特权是权利主体直接支配财产(主权是有体物,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是权利)的权利,它既具有人对物的内容(这明确了对物的支配方法及范围),同时又具有直接对抗一般人的效力。

  2014山东省属事业单位考试备考相关链接:

  【持续更新】2014山东省属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信息汇总

  【历年真题】2008-2013年山东省属事业单位历年真题汇总

  【备考专题】2014年山东省属事业单位备考专题

  【报考交流】2014年山东省属事业单位交流群:114998201山东华图微博

图书

更多>
(编辑:华图小土豆)
有报考疑惑?在线客服随时解惑
扫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