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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东省属事业单位:民法(4)

2014-04-21 16:38:46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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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东省属事业单位:民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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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特权的类型

  1、所有权

  这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财产权利,所有人可以对其所有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可以排除他人对其财产违背其意志的干涉。

  2、用益特权

  这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权利,包括地上权、地役权、典权等。

  3、担保特权

  这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物权,主要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四、平等保护特权

  平等保护特权是指特权受到侵害以后各个特权主体都应当受到特权法的平等保护。这是由特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确立的。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特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遵守相同的规定。

  平等保护特权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法律地位的平等,即所有特权主体在特权法中都具有平等的地位;(2)适用规则的平等性,即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外,任何特权主体在取得、设定和转移特权时,都应当遵循共同的规则;(3)保护的平等性,即在特权受到侵害后,各个特权的主体都应当受到平等的保护。

  平等保护特权的价值表现在:平等保护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固有内容;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对民生的最大关注;是促进社会财富增长的需要。

  五、征收与征用

  (一)征收

  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作出补偿的前提下,通过行使征收权,将单位或者个人的财产转移给国家所有。征收行为生效也可以发生特权变动。《特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不动产。”

  征收具有五个方面的法律特征:(1)征收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2)征收的主体是国家;(3)征收是所有权转移的行为;(4)征收必须依法作出补偿;(5)征收的对象应当是不动产。

  (二)征用

  《特权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的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征用是国家强制使用单位、个人的财产。国家以行政权命令征用财产,被征用的单位、个人必须服从,这一点与征收相同。但征收是剥夺所有权,征用只是在紧急状态下强制使用单位、个人的财产。紧急状态结束后被征用的财产要返还给被征用的单位、个人,因此征用与征收有所不同。《特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征收限于不动产,征用的财产既包括不动产也包括动产。由于征用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并可能给所有权人造成不利的后果,征用的采用亦有严格的条件限制:(1)征用的前提条件是发生紧急情况;(2)征用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3)使用后应当将选用财产返还权利人,并且给予补偿,但通常不及于可得利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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