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6-26 11:06:24 文章来源:山东人事考试信息网
2014年公务员考试录用笔试考务组织办法(试行)
2014年公务员考试录用笔试考务组织办法(试行)
公务员考试录用笔试考务组织办法(试行)
人社部发〔2011〕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务员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
现将《公务员考试录用笔试考务组织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附件《中央机关公务员考试录用笔试考务操作规程(试行)》供各地公务员主管部门在组织本地公务员考试录用笔试工作中参考。各地公务员主管部门要会同考试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细则,并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建议及时报告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
公务员考试录用笔试考务组织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录用笔试考务工作,保证公务员考试录用笔试工作的安全、公正,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考试录用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务,是指公务员考试录用公共科目笔试的命题管理、试卷管理、考试实施、试卷评阅、考务信息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考务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规范和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分工,负责制定笔试工作方案和考试大纲,指导或组织笔试试题命制工作,审定笔试试题及评阅标准,指导、监督考务实施工作等。
第五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的考试机构,承担笔试试题命制、试卷管理、考试组织实施、阅卷、维护考试秩序和安全等工作。
第二章 考试工作人员
第六条 考试要配备与所承担的考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考试工作人员。
第七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良好的思想品德,较高的业务素质,依法履行职责,遵守有关规定,保守工作秘密,忠于职守,认真负责。
第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执行考务工作时,有涉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和近姻亲关系等利害关系的情形,以及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形,应当予以回避。
第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