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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公务员考试录用笔试考务组织办法(试行)(4)

2014-06-26 11:06:24 文章来源:山东人事考试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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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公务员考试录用笔试考务组织办法(试行)(4)

  第六章 阅 卷

  第二十五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成立阅卷工作领导小组,对阅卷进行指导、组织、监督。

  第二十六条 阅卷应制定阅卷工作方案,明确阅卷原则、任务、阅卷人员组成及职责、阅卷方式、阅卷保障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 阅卷应建立严格的监督制度。

  第二十八条 阅卷要按照规定的阅卷流程进行,阅卷场所及设备应符合阅卷工作要求。应由2名以上专人共同负责数据管理,保证阅卷软件安全。客观题应采用机器阅卷。主观题阅卷应实行双评制度。

  第二十九条 主观题阅卷人员一般应为从事相近学科教学或科研工作三年以上的人员,具备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熟悉电脑操作,工作责任心强、作风过硬、公道正派、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阅卷人员应严格遵守阅卷规定。

  第三十条 阅卷工作领导小组应对考试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第三十一条 阅卷结束后,阅卷工作领导小组应向公务员主管部门提供完整准确的考试信息。

  第三十二条 考试实施及阅卷过程有关纸质原始材料须保存半年以上,电子文件须保存3年以上。涉及违纪违规行为的证明材料的保存时间应多于当事人受到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的年限,受到终身禁考的人的违纪违规证明材料,应当作为永久材料保存。

  第七章 考务信息管理

  第三十三条 考试机构对考生情况、考区(考点、考场)设置情况、考试实施情况,阅卷工作情况及结果等考务信息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考试机构要制定管理办法和工作纪律,保证考务信息的安全准确。

  下级考试机构要及时向上级考试机构报告考务信息。

  第三十五条 考务信息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省级以上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或泄露考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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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山东网络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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