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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公务员考试录用笔试考务组织办法(试行)(3)

2014-06-26 11:06:24 文章来源:山东人事考试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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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公务员考试录用笔试考务组织办法(试行)(3)

  第五章 考试实施

  第十八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招考以省(区、市)为考区,各考区成立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考试机构负责人组成的考区领导小组。省级公务员招考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考区,成立考区领导小组。考区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管理本考区的考试实施及处理考试期间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招考考点一般在省会城市设置,必要时,经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在较大城市设置。省级公务员招考考点在省会城市或地(市)级城市设置。必要时,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在人口较集中的城市设统一考试和人事考试定点机构。

  第二十条 考试机构应制定笔试考试实施方案,明确考试组织任务、要求和责任。考试机构和考试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组织实施考试。

  第二十一条 主考、监考、巡考、巡视等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监督报考者遵守考场规则。

  第二十二条 因试卷印刷有误或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考试时间拖延或者需要重新考试的,按管理权限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和上一级考试机构批准后,可进行顺延或者重新组织考试。

  第二十三条 遇有严重影响考试秩序的事件,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局面,并迅速报告公务员主管部门和上一级考试机构。

  第二十四条 考试结束后,考试机构须按要求将考试情况书面报告公务员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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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山东网络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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