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2-31 09:00:00 山东教师资格证考试网 ○加微信领资料 ○交流qq群 ○华图在线app 文章来源:山东华图
(四)符合教师资格认定的其他条件,如身体条件、普通话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条 教师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报考人员笔试网上报名后,由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报考条件组织对报考人员的报考资格进行审查,主要审查报考人员的户籍(或工作单位)、年龄、学历和教育类课程修习等条件。身体、普通话等方面的条件由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教师资格认定前组织审查。
第十一条 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省物价局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应试人员应诚信参考,遵守有关考试规定,对考试违纪的,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教育部考试中心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考试结束后,教育部考试中心按规定日期在教师资格考试网站(www.ntce.cn)公布考试成绩,并为笔试、面试均合格考生提供《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该证明是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教育考试机构不得组织教师资格考试培训。
第三章 教师资格认定
第十五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对象为在我省内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的人员。
取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种类的认定。
第十六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在我省的中国公民;
(二)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考试合格证明。
申请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任教学科”栏目应与申请人报考笔试科目三“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一致;申请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任教学科”栏目应与申请人所学专业一致。
本办法实行之日前已经入学的师范类专业学生可在毕业后3年内免于教师资格考试,直接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毕业超过3年的,不再执行直接认定的政策,须参加统一的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明;
(三)具备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应学历条件;
(四)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取得相应合格证书;
(五)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根据教育部和我省关于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的要求,体格检查结论为合格;
(六)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能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经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应届毕业生为就读学校)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第十七条 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的教师资格认定权上收到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是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
第十八条 通过教师资格考试者可在规定时间内持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按照教师资格认定程序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依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核申请人是否具备条件。
对于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认定其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十九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网上申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网站进行网上申报。
(二)组织体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申请人按规定流程和体检标准进行体格检查。
(三)材料审查。申请人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进行审查。
(四)资格认定。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结论,向认定合格人员发放《教师资格证书》。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成立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2),统筹协调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师范教育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处理改革工作的日常事务,协调各有关单位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省教育厅师范教育处负责拟制面试工作实施细则,指导面试机构开展面试工作;研究起草非师范生参加教育类课程修习和教育实践的实施办法,并指导教师教育基地组织实施。统筹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指导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 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负责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组织工作。按国家要求审批考点,设置和编排考场;印发考试公告,组织笔试网上报名、准考证发放;申领、运送和保管试卷;培训考务工作人员,组织笔试和考场管理;笔试成绩公布、统计分析及数据移交;会同省教育厅有关处室研究申请我省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等。
第二十三条 市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具体组织实施面试工作。包括聘请考官、设置考场、面试报名、资格审查、组织面试等。按照行政许可项目的要求,承担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第二十四条 省级教师教育基地学校负责非师范生教育类课程修习和教育实践工作。教师专业发展学校具体承担教育实践任务。
第二十五条 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负责全省教师资格认定的相关后援工作,承接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部署的相关业务。主要包括: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政策宣传与咨询服务工作;发布相关政策、通知、公告,使用和管理教师资格认定系统,提供相关信息服务;负责中小学教师资格证书管理工作;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培训和调研,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为省教育厅工作决策提供依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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