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9-05 10:38:53 公务员考试网 //sd.huatu.com/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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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情形(易出选择题)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的民事行为。
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情形(易出选择题)
1.基于重大误解所实施的民事行为
2.民事行为发生时显失公平
3.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4.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三、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情形(易出选择题)
1. 无权处分行为
注:无处分权人以自己名义对他人权利标的所为之处分行为,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2. 无权代理行为
注: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3.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方行为
4. 欠缺债权人同意的债务承担行为
四、民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易出选择题、简答题)
1. 附条件民事行为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法律行为。
(1)所附条件的特征:
“条件”是指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产生和消灭的未来不确定的事实。它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第二,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
第三,必须可能;
相关链接:2013国家公务员考试备考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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