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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律制度
一、债的概述
(一)债的概念
债是特定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财产性法律关系。债的关系包括合同关系、无因管理关系、不当得利关系和因为侵权行为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债可以分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二)债的特征
1.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的这一特征与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和知识产权关系有明显差异。债的权利人和义务人都是特定的,而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和知识产权关系中的权利人是特定的,而义务人是不特定的。债的这一特征,也使得债权成为一种相对权。
2.债是以请求债务人给付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即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这一特征区别于物权,物权是一种支配权,不以请求为给付内容。
3.债是财产法律关系
债权相对人的给付无论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均有财产属性,都能用货币衡量评价。
三、债的保全和担保
(一)债的保全
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了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制度。
(二)债的担保
债的担保是指督促债的履行,确保债权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债的担保可以分为一般担保和特别担保。所谓一般担保是指债务人必须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债务履行的总担保。债的特别担保是指特别针对某一项债而作的担保,它也是通常所说的担保。担保可分为人的担保、物的担保、金钱担保等不同种类。
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人时,由第三人代负履行责任和赔偿损失的担保制度。保证的方式可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或者债务履行前,一方向另一方交付金钱或其他替代物,以确保合同履行的一项担保制度。定金的成立不仅要求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有书面合同,还要求有定金的现实交付,具有实践性的特点。定金必须在因当事人一方的过错而不履行债务时才发生制裁效力;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返还定金。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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