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可以出综合题)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为一时的抗辩权,延缓的抗辩权,在产生抗辩权的原因消失后,债务人仍应履行债务。抗辩权的种类主要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履行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
行前,有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
2.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拒绝对方请求履行的权利。
3.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不可能或可能不履行义务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中止履行是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合同尚未履行或没完全履行时,因法定事由暂时停止履行自己承担的合同义务。
(五)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合同的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合同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
解除合同的条件应是下列之一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达到目的
2.迟延履行
3.拒绝履行
4.不完全履行
5.债务人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
(六)合同责任
合同责任主要分为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重点)
(1)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假借订立合同,实施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或实施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2)掌握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几种情况
①违约责任的概念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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