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债的转移和消灭
(一)债的转移
债的转移在法律上主要分为三种情形:
(1)债权让与 它是指不改变债的关系和内容,债权人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
(2)债务承担 它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情况下,债权人和债务人与第三人签订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承担。
(3)债的概括 它是指债的主体一方将自己的债权与债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
(二)债的消灭
债的消灭一般有一以下原因引起:
1.清偿
清偿是指当事人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
2.抵消
抵消是指互负同类给付债务得双方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债务按对等数额充抵,以相互消灭债的关系的行为。
3.提存
提存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因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将债的标的物提交给有关机关,以消灭债的关系的行为。提存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须有债权人的原因使债务人无法履行义务的客观情况 (如债权人延迟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而又没有继承人或监护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提存的标的物应当是便于保管的有体物。
(3)须有清偿人提出提存;
(4)须在履行地有关机关提存。《合同法》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后归国家所有。
4.免除
免除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抛弃债权,使合同关系全部或部分终止的单方行为。免除属于债权人处分债权的行为,因此,行为人应当有行为能力。免除的效力是使债消灭。
5.混同
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归于一人的事实。
6.其他。债的消灭可以由其他原因引起,如双方协议终止债的关系;解除合同;债务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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