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4-21 16:50:20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2014山东省属事业单位:行政法(3)
(二)公务员的范围
《公务员法》的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据此,判断公务员的要素有:(1)依法履行公职;(2)纳入国家行政编制;(3)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4)公职人员。
(三)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
1、公务员的权利
《公务员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1)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2)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3)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4)参加培训;(5)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6)提出申诉和控告;(7)申请辞职;(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2、公务员的义务
《公务员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7)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8)清正廉洁,公道正派;(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国家公职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1)国家公职法律关系的发生。在我国,担任领导职务的公职法律关系的发生,主要有选任、委任、调任。
(2)国家公职法律关系的变更。公职法律关系的变更,主要包括晋升、降职、交流、撤职、辞职(仅限于领导成员)五种情形。
(3)国家公职法律关系的消灭。导致公职法律关系消灭的原因有法定原因和事实原因两种:①法定原因,包括开除公职、辞职、辞退、退休、离休和判处刑罚六种;②事实原因,包括死亡和丧失国籍。
五、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一)行政主体的基本特征
能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由其本身对外就自己行使职权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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