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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东省属事业单位:行政法(6)

2014-04-21 16:50:20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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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东省属事业单位:行政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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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的程序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政府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得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行政机关依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与保障制度

  《条例》构建了一套自上而下、由内而外的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与保障制度。在此制度框架下,行政机关必须对本机构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向公众负责、向社会负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活动。

  (一)行政立法分类

  按照不同标准,对行政立法可以作不同分类。行政立法具有法律意义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根据行政立法权的取得方式,可以将行政立法分为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

  (2)根据行政立法的功能,可以将行政立法分为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

  (3)根据行政立法的主体,可以将行政立法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二)行政立法的基本原则

  1、民主立法原则

  民主不仅应体现在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过程中,而且应体现在抽象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上。实际上,只有行政法规和规章本身具有公平性和正义性,实施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具体行政行为才能有公平、正义的基础。民主立法原则体现在行政立法程序上,就是行政立法的开放性和行政相对人的立法参与,确认公众对法案的讨论和听证权,并建立对所提意见、建议是否采纳的答复制度。

  2、法制统一原则

  法制统一是人民行为得以协调、效益得到充分发挥、政局和社会保持稳定的前提,是建立统一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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