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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东省属事业单位:行政法(5)

2014-04-21 16:50:20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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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东省属事业单位:行政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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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政府信息公开

  2007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条例》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但其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1、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根据《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2、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除以上明确列举的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3、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考点信息链接

  政府信息公开对于推进民主法治建设和促进廉政工作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一是使行政机关更好地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聚民意、集民智、凝民心,不断提高行政水平和工作效率,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机关作风建设,进一步弘扬为人民服务的基本宗旨;二是强化社会监督,拓宽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经济事务管理的渠道,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廉洁奉公的自觉性;三是加强了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从制度上遏制和预防****,避免行政行为的暗箱操作,填补权力运行机制中的漏洞,减少****行为发生的机会;四是使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办事程序、办事结果、监督方式等均为广大人民群众广泛知晓,规范行政权力的正确行使,确保行政权力不被滥用,实现依法行政。

  (二)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的方式

  (1)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如发现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在职责范围内予以澄清。

  (2)行政机关应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信息发布的准确性。

  (3)行政机关应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政府信息。

  (4)各级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配备相应设备、设施,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5)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和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6)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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