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抵押权的标的
抵押权的标的即用作抵押物的财产。
3.抵押的合同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以动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视为顺序相同。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抵押物进行连续登记的,抵押物第一次登记的日期,视为抵押登记的日期,并以此确定抵押权的顺序。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4.抵押的效力
5.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将转让物已经抵押的事实告知受让人;否则,转让无效。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优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于抵押权人哪受偿。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抵押权因所担保债权的消灭或抵押物的灭失而消灭。
6.抵押权的实现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致使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提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立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供抵押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对债务人有追偿权。
(二)质权
1.质权的概念
质权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由债权人实现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现实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从拍卖,变卖的价款中获得优先受偿的权利。在质权关系中,提供财产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作为质权人,用做担保而移交的财产为质物。
2.质押的种类
质押可以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以动产为质物而设定的质押,对于用于质物的动产,只要属于出质人所有的,且可以转让的动产,均可以设定质押。
权利质押是以一定的权利为质物的质押,可以设定质押的权利。通常为票据,提单,仓单,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上的权利,以及商标权,专利权,著坐权等知识产权,此外,股份等股权性权利也可以用作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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