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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通则》规定,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无论是概念,还是调整对象,主体都应该还包括非法人组织。因此,我国的民法调整对象可以视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调整对象是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财产权利体现的是财产关系;人身权利体现的是人身关系。首先,民法中的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其次,人格权利的具体化,就是具体人格权,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隐私权,自由权、信用权、名誉权等;身份关系是指因血缘、婚姻等身份关系而发生的收养、抚养、赡养、监护等人身权利,如亲权、亲属权、荣誉权。亲权指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一种身份权;亲属权是指旁系血亲这样一些关系。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立法原则主要记以下六项原则的标题。
(一)平等原则
(二)自愿原则
(三)公平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五)公序良俗原则
(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三、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它不同于行政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由三个因素构成,每项民事法律关系都不能缺少这三个因素,它们是:主体、客体、内容。
(一)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也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承担者。
我国的民法将民事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1.自然人
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在特别的情况下,自然人这一民事主体,还可以表现为其他形态,如个体工商户及农村承包经营户。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因此,特别注意的是,它讲的是一种资格,而不是讲具体的权利。在我国,自然人具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也就是说,自然人在整个生存期间,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比如,婴儿一出生,便具有了民事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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