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在法律上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表现为:
1.本人的追认,如果无权代理得到本人追认,无权代理的后果才对本人发生法律效力。
2.第三人的催告和撤销,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法律赋予第三人催告本人在一定期限内作出是否追认的意思表示或者主动撤销其与无权代理人所为的民事行为的权利。
表现代理是指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致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
表现代理的法律要求:
1.行为人无权代理权
2.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
3.相对人为善意
4.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
(六)诉讼时效与期限
1.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制度。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不同,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得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2.诉讼时效的种类
诉讼时效可分为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诉讼时效。特殊的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仅适用于某种特殊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又分为三种
(1)短期诉讼时效
短期诉讼时效指时效期间不足两年的诉讼时效。
(2)长期诉讼时效
长期诉讼时效指时效期间在2年至20年的诉讼时效。(不包括2年和20年)
(3)最长诉讼时效
最长诉讼时效指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的诉讼时效。
3.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
(1)诉讼时效的起算:是指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2)诉讼时效的中止: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3)诉讼时效的中断: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4)诉讼时效的延长(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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