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发生错误认识。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地位,或者利用对方紧急需要或缺乏经验,致使双方的利益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严重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事实状态。
(3)受欺诈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4)受胁迫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5)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绝对无效民事行为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区别是看是否损害了国家的利益。无效的民事行为,尚未履行的,应当停止履行;已经履行或部分履行,对于当事人已经取得的财产和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的,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①返还财产
②赔偿损失
③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
5.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成立时是否有效是处在不确定状态,尚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同意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五、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代理具有如下特征:第一,代理人代他人为法律行为 第二,代理人应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三,代理人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这一点比较重要)第四,代理法律行为的直接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分类
1.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重点掌握)
2.本代理和附代理
3.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三)代理权行使的原则
代理人行使代理权而为代理行为时,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原则,代理权行使的原则主要有以下三项:
(1)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代理人未经被代理人授权,或者虽经授权但代理权已经终止,而擅自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代理行为,则构成无权代理;代理人虽经被代理人授权,但超过被代理人授权范围而为代理行为,则构成越权代理。在代理人为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的情况下,如果该代理行为未能获得被代理人的追认,则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其后果应由代理人自行承担,由此而使被代理人发生损害时,还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2)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行使代理权
在通常情况下,代理人必须亲自为代理行为,只有在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而必要时,才能转托他人代理,且须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否则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不得滥用的代理权
滥用代理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三种情况,即自己代理、双方代理、和恶意串通。所谓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法律行为,所谓双方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进行法律行为;所谓恶意串通,指代理人在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时,与相对方通谋勾结。
(四)代理关系的终止
委托代理终止的五种情形:
1.代理期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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