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者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它和民事权利能力不同,任何自然人都具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但并非任何自然人都具有同一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年龄以及智力情况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我国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以下三类:
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具有能够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民事通则》第十一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还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是指民事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只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第13条第2款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进行与他的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完全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13条第1款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3)个体工商户、个体独资企业、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的自然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需要依法核准登记。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这实际上承认个体工商户具有名称权。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独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有合法的企业名称;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但应由投资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清偿请求的,该责任消灭。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2.法人
(1)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它有独立的组织,独立的财产、独立的责任、区别于非法人组织,如分支机构。
(2)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第一,依法成立。第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第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第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法人的种类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分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企业法人也是营利法人。
非企业法人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承担国家管理以及从事文教、科技等项活动的法人。这类法人分为三类: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4)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自成立时起,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至法人终止时终止,民事权利能力消灭。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相一致;在法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时,即同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是一致的。
(5)法人的成立、变更、终止
法人的成立是指法人获得法律上主体资格的法律事实。
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在存续期间发生组织上的合并或分立以及活动宗旨、业务范围等变化。法人变更的形态有:法人的合并;法人的分立;组织形式的变更,如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其他形式的变更,如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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